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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4 條
人員在一年內所請病假事假合計,超過三十日者,其前三十日支全薪,其餘日數,如係病假而連同前三十日合計未逾前條規定之最高限度者,得支半薪,如超逾最高限度而仍在一百日以內者,其超逾之日數,扣支全薪。其超過三十天之假期,如係事假,應即扣支全部薪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