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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3 條
乙等及以下人員辦事得力,品行端正,敘列本等最高級後,得於每滿二年之最近季首依照左表核給年功加俸,但不得超過規定最高次數:
甲等人員年功加俸,比照中央簡任官年功加俸規定辦理。
人員年功加俸之核給彙報,比照本規則第七十三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