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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工業、農業用鹽場廠撤銷配額後,其餘存之鹽,得由鹽政機關協調轉售其
他用鹽場廠承購;至存餘鹽滷,如有核准配售工業用鹽工廠願意購用者,
亦得協調轉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