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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工業、農業用鹽場廠,購用工業、農業用鹽,應備具申請書,檢附場廠登
記證影本暨有關圖說,向鹽政機關申請核定用鹽配額。畜牧專業區用鹽,
比照牧場核配,由當地農會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影本,提出申請。
前項用鹽場廠,在取得場廠登記證前,如需用試車用鹽,得先憑主管機關
核准設立場廠許可文件,申請購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