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農、漁會轉配農、漁業用鹽價格,應按實需購運成本計算,將計算之成本
列表並附每批單證影本自行公告之。
前項轉配之農、漁鹽價格及用鹽量,每半年應列報鹽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