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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漁業人購用漁業用鹽,應備具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鹽政機關申請。
漁業人如為共同經營者,其申請購用漁業用鹽,應推定一人為代表。
設置漁會之漁區,漁業人購用漁業用鹽,應由漁會統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