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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養鹽場廠之儲鹽倉坨,須有各該製鹽場廠三個月或一產鹽季節產鹽數之
容量。其產存之鹽量,應報告鹽政機關考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