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為製鹽人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不許可;其業經許可者,撤銷其許
可。
一、採製技術及設備不合者。
二、計畫採製之鹽,品質不合規定標準者。
三、採製原料不適合者。
四、採製地點對國防、交通、公共安全衛生或管理有妨礙者。
五、當地原有製鹽人生產能力已足供需要者。
六、產權上有糾紛未清者。
七、申請書填載事項與事實不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