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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為製鹽人者,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備具申請書,附同有關文件圖
說,向鹽政機關申請核發製鹽許可證。製鹽許可證應載明製鹽之主要設備
、數量、地點及許可年限等。新增製鹽設備須經鹽政機關核准,並於許可
證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