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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日間空襲期中限制用電臨時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解除警報時,由臺灣省警務處民防指揮管制中心及各縣市警察局國防管制
中心提前通知電力公司準備恢復發電,電力公司接獲該項通知後,即轉飭
各發電廠、變電所,照預定程序分別先後逐步送電,除臺北市應在四分鐘
以內復電外,其餘各地應以最迅速之時間辦理。但電力設備如遭損害,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