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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台糖公司應於每年十月底結算上年十一月一日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已扣減平準基金後之實得售價及過去十二個月實際收購農民糖之數量及價款總額,其全年期平均實得售價,如低於保證糖價及包裝費暨直接行銷費用時,其不敷之差額由平準基金撥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