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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以下簡稱平準基金)除依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之規定外,其施行依本細則之規定。
本條例所定臺灣地區砂糖,以臺灣地區生產之原料所製造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