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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平準基金因糖價低落不能提存,或提存不足支付各該年期保證糖價之差額時,由行政院籌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