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董事監察人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公營事業董(理)事或監察人(或監事)而富有貢獻者。
二、曾任或現任各該公司協理以上職務滿五年,服務成績優異者。
三、現任職務與該公司業務有密切關係者。
四、具有專長,適合各該公司業務需要者。
五、從事工商業聲譽卓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