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機構年度考核列甲等人數之比率規定如下:
一、機構年度工作考成成績列甲等者,該機構考列甲等人數,以參加當年度考核總人數百分之七十五為最高額。
二、機構年度工作考成成績列乙等者,該機構考列甲等人數,以參加當年度考核總人數百分之六十五為最高額。
三、機構年度工作考成成績列丙等者,該機構考列甲等人數,以參加當年度考核總人數百分之四十五為最高額。
四、機構年度工作考成成績列丁等者,該機構考列甲等人數,以參加當年度考核總人數百分之三十五為最高額。
於考核年度內因分娩請產假者,其考核自機構受考人數扣除,且不列入機構考核考列甲等人數計算;如請產假跨越年度者,以考核年度內請產假之日數為計算基準,分娩之考核年度內請產假達二十八日以上者,即列入該年度計算;反之,則列入次一考核年度計算。
各機構得辦理內部單位團體考核,據以決定所屬人員考列甲等名額;其規定,由各機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