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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出納與保管事務,得委託國內之商業銀行
、專業銀行或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之分行代理;如須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
理時,應報經本部核轉財政部同意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