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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各機構經營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之責,如因疏忽職守
而致各該機構蒙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如有挪用或侵占公款等不法情
事時,除追保賠償外,並應依法究辦。
前項有關人員其直接主管未善盡監督之責者,應受連帶處分;如有隱匿不
報情事,除加重處分外,並應追究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