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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各機構出納部門收到各項有價證券,以存放銀行保險箱保管為原則;出納
業務委託銀行代理者,有價證券之收付得併洽代理銀行代辦。
前項銀行保險箱開啟之印鑑,準用第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