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出納部門收入之票據,經銀行交換入戶者,方得視為收訖;開出之票據,
如尚未交付受款人者,不得視為付訖。
前項收入之票據發生退票時,應由出納部門根據銀行退票理由單通知經辦
部門向債務人催收,並通知會計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