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土地買賣交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國營事業買賣或交換土地,應經公司董事會決議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其價
格達一定數額以上者,並應層報行政院核定。其底價達於稽察限額者,並
應依有關審計法令規定辦理。
前項之一定數額,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