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第八十三條之十第一項規定免提出出流管制規劃書及出流管制計畫書之認定機關,為土地開發利用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但土地開發利用屬中央機關興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本法第八十三條之十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水土保持計畫,指依水土保持法所提之水土保持規劃書或水土保持計畫。
義務人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十第一項規定免提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送審者,應備妥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及其核定、審定函,或興辦水利事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及屬緊急災害或重大事故致需辦理之公共工程等證明文件,供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