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申請,並退回審查費之二分之一:
一、申請人資格不符。
二、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屆期補正不完備。
前項第二款中央主管機關應逐項列出須補正之事項或文件,通知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