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二、提供偽造、變造資料或為不實、不完全陳述,致使中央主管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