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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使用人應統計每年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之省水標章使用數量,分別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及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統計資料送交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