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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應分別記載使用人、地址、產品項目及型號、許可編號及有效起迄日期。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規定之方式,對外公開前項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