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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申請案經審查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核發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依附件各項產品規格已訂有分級者,應據以核發金級或普級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未分級者,核發普級省水標章使用許可。
同一使用人對同一產品項目之同一型號,重新申請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時,自該使用許可有效日起,原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