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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與水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六個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紀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再生水經營業姓名或名稱、地址。
二、委託事項及日期。
三、現場查核日期與照片。
四、簽證內容摘要。
五、簽證日期。
專業技師未依前項規定報請備查,或內容錯誤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改正不完全者,依技師法規定由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