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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前條查驗結果與許可內容不符時,該管主管機關應通知供自行使用者限期改正;供自行使用者應於期限內改正,並以書面載明改正情形,報請該管主管機關辦理複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