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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再生水不得供作直接食用及食品業、藥品業之用水。
再生水水質標準、使用限制及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各標的用水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有水質標準者,其供作該標的使用之再生水,應符合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