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水:指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依其處理水源不同,分為系統再生水及非系統再生水。
二、系統再生水:指取自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
三、非系統再生水:指取自未排入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之水。
四、再生水經營業:指依本條例許可興辦系統再生水開發案(以下簡稱再生水開發案),提供系統再生水予他人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