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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於一般性海堤上為水利法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各種使用行為,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以下簡稱使用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