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區河川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河川管理機關對洪氾區乙級管制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物,經實地勘測認確屬
不符第六條審核基準之規定者,得移請建築主管機關廢止、變更其建築執
照,並限期令其拆除或改善;其已領有執照之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之建築
物,亦同。
河川管理機關對前項管制區內之原有全部或一部非法建築物,經實地勘測
認確屬不符第六條審核基準之規定者,得移請建築主管機關逕行限期令其
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