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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區河川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洪氾區應依實際地形、洪水紀錄及預測結果劃定之;縣(市)管河川由主
管縣(市)政府擬訂範圍及管制計畫,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後
,由該管縣(市)政府公告並函送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公開
閱覽;中央管河川由本部水利署測定,報本部核定公告,並函送當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轉由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公開閱覽。
前項範圍應以比例尺不小於二千四百分之一地籍圖標定,並應與河川圖籍
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