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自行辦理本條例有關水患治理之各項管制考核後,送本小
組審查。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農田水利會應自行辦理本條例有關水患治理之各
項管制考核,經其主管中央執行機關彙送本小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