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石門水庫蓄水範圍與集水區整體環境整治、復育及其
供水區內之高濁度原水改善設備興建等相關業務。
中央主管機關應先依環境、生態保育、地貌維護、集水區整體環境復育,
必要時,依危險地區產業活動之禁止、補償、居住照顧等要素,擬訂石門
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
中央執行機關依前項整治計畫,規劃各期執行計畫,送第五條石門水庫及
其集水區整治推動小組審查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各期實施計畫。
前項各期實施計畫應充分資訊公開,並建立與在地居民、生態保育專家之
協商機制,以確保相關建設不破壞生態環境。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