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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三項繳費人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繳費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繳費金額(元)=繳費人用水費(元)×附徵百分比(%)
附徵百分比(%)=費率(元/立方公尺)/公用事業平均費用(元/立方公尺)
公用事業平均費用(元/立方公尺)=總售水金額(元)/總售水量(立方公尺)
繳費人用水費,指公用事業向繳費人實際計收水量之水費;總售水金額,指公用事業前第二年一至十二月,同一費率繳費人用水費之總和;總售水量指該總售水金額之實際計收水量。
附徵百分比計算結果低於百分之五時,以百分之五計之;高於百分之十五時,以百分之十五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