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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協助臺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管理機關所撥付之經費,由水源特定區內之鄉 (鎮、市) 公所依預、決算
程序支用。
管理機關得於必要時就前項撥付款項之支用情形,派員調查;其經查證未
依原申請計畫運用者,得限期改正;其未依限改正者,得停止對該鄉 (鎮
、市) 之協助,並追回已撥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