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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應於工程設施完成十五日內,填具施工報告,報請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定期派員查驗,查驗合格後,發給自來水事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