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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自來水事業對消防用水,不得收取水費。對其他有關市政之公共用水,應予以優待;其優待辦法由所在地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