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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地下水鑿井業依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申請變更營業許可、展延營業許可期限及復業時,應一併繳驗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