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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地下水鑿井業終止營業時,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營業許可,並將所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