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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泉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符合本標準之溫水,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泉溫為攝氏三十度以上且泉質符合下列款、目之一者:
一、溶解固體量:總溶解固體量(TDS) 在五百(mg/L)以上。
二、主要含量陰離子:
(一)碳酸氫根離子(HCO3-) 二百五十(mg/L)以上。
(二)硫酸根離子(SO4=)二百五十(mg/L)以上。
(三)氯離子(含其他鹵族離子)Cl-,including other halide) 二百五十(mg/L)以上。
三、特殊成分:
(一)游離二氧化碳(CO2) 二百五十(mg/L)以上。
(二)總硫化物(Total sulfide) 零點一(mg/L)以上。但在溫泉使用事業之使用端出水口,不得低於零點零五(mg/L)。
(三)總鐵離子(Fe+2+Fe+3) 大於十(mg/L)。
(四)鐳(Ra)大於一億分之一(curie/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