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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內建築物之建造或其他變更地形之行為,應由當地建築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及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建築許可審核基準審核後,始得發給建築執照;其許可審核基準,由本部會同內政部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