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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河川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管河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項。
前項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並由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執行其轄管之河川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