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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河川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申請種植植物、圍築魚塭及插、吊蚵使用者,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及住址。申請圍築魚塭及插、吊蚵者,如係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商號,應載明名稱、營業所在地址以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地址,並檢附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二)申請面積及植物、養殖種類名稱。
(三)申請地點土地標示。
(四)其他相關文件。
二、土地位置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籍比例相同,申請養殖者並應加測繪其周圍一百公尺範圍內地形。但其申請所在位置,依管理機關清查之河川圖籍可資判定者,得向管理機關申購其所在位置圖籍代替位置實測圖。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於會勘時提示證明文件正本。
四、申請使用之土地為公有者,應檢附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證明;屬其他私人所有者,應檢附土地所有人使用同意書。
前項所附之土地位置實測圖非屬管理機關提供之圖資者,以紙圖或數位資料提供,測繪人應簽名蓋章,並載明身分證統一號碼及詳細戶籍住址;實地勘查時,得要求測繪人備置測量儀器,並到場複測。
第一項許可使用人於期滿仍欲繼續使用者,經查無違反許可使用規定,且該河川土地適宜原使用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三十日內,持原許可書或身分證明文件,依原使用許可範圍及方式向管理機關申請展期,每次得延長五年;准予展期者,加註展期使用期間,並以二次為限。
第一項之申請使用為河川公地者,同一戶之總使用面積為種植使用者,不得超過五公頃;其為圍築魚塭及插、吊蚵使用者,同一戶之總使用面積不得超過三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