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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河川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管理機關收受使用申請書件後,認為書件不完備或不明晰者,應於十日內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機關審查及通知補正期限,其期間之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計入。
書件經審查完備者,應即訂期勘查,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為之。會勘時,申請人應到場或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領勘;未領勘、不符合規定或經審認有影響河防安全之虞時,駁回其申請案。
申請種植植物展期案件,管理機關得依據管理資料及申請書件,免會同申請人逕予勘查。
位於河川公地之使用申請案經審查及勘查認為符合規定者,應於申請人繳清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發給使用許可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