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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離島供水營運虧損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離島自來水營運單位或自來水合作社,應依下列公式計算離島供應自來水之合理虧損:
合理虧損=必須之自來水成本-前條中央自來水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平均費率收取之離島自來水費總收入。
前項所稱必須之自來水成本,包括離島自來水供應必須之各項生產成本、財務費用、應分攤之業務、管理費用、研究發展費用及員工訓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