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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下水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鑿井引水者,其養殖漁業生產區及溫泉區內同一目的事業之既有水井,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保留或做為公共水井外,應於公共水井及公共管線設置完妥後填塞,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養殖漁業生產區之水井填塞費用,得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