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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下水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主管機關對管制區內之地下水抽水量、補注量及地層下陷之關係,應予觀測、調查及研究。
依本辦法應填塞之水井,主管機關為地下水水資源保育需要,得為觀測或監測地下水水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