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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下水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國營事業、農田水利會、公務機關或公立學校配合政府政策停用既有水井者,應申請變更水權登記為備用水井。
符合前項規定變更為備用水井者,使用、封閉及維護作業,除自來水事業及農田水利會之備用水井,應分別依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訂定之使用封閉及維護作業規定辦理外,應依第十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